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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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傅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06)建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唐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汽车担保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6)淳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欠款122008.31元。二、被告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6713.05元(算至2006年4月30日)。三、驳回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5元、保全费用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52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665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蒋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汽车担保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06)淳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欠款133311.48元。二、被告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63311.92元(算至2006年5月30日)。三、被告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养路费4103元。四、驳回原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0元、保全费用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199元,由原告负担803元,被告负担839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陈雨凉:
  本院于200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艳敏诉被告陈雨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雨凉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给原告刘艳敏借款和违约金计140000元。现陈雨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陈雨凉送达甬北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陈雨凉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余华棠: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甬海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华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给原告张君值借款人民币65000元。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10元,由被告余华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潘红飞、万礼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潘红飞、被告万礼英、被告海宁市融昌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潘红飞、被告万礼英归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1555.21元;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577元;原告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海宁市融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杨海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平、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盐县百步镇诚信塑料五金厂:
  本院审理原告嘉善县杰祥塑料厂与被告海盐县百步镇诚信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06)盐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380元。限你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鞍山市佳宁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06年3月2日,票据号码为EA/01 00130767,金额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伍角整,申请人为东阳市汇源电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东阳支行横店分理处,收款人为鞍山市佳宁物资有限公司,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无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东民催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鞍山市佳宁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06年3月7日,票据号码为DB/01 01642515,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阳中行,收款人为上饶县浙发铝业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东民催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06年3月31日,票据号码为DB/01 01642944,金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阳中行,收款人为嵊州市方禾化工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东民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傅丽红:
  本院受理张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巨力高新润滑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